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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7月3日电 中兴商业3日盘后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股东大商集团书面通知,大商集团于近日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大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披露,近期,辽宁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大商集团存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大商集团与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投资)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4年6月13日持有中兴商业5%股份,截至2014年8月15日持有中兴商业20%股份。
2016年11月18日至22日大商投资减持中兴商业股份859.93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3.08%。2019年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中兴商业股份485.48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1.74%。2022年12月30日,大商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中兴商业股份1999.00万股,占中兴商业总股本的4.81%。变动后大商集团与大商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下降至13.85%,变动比例达6.15%。大商集团和大商投资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在减持中兴商业股份的比例达到5%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买卖股票。
辽宁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构成《收购办法》第七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依据《收购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大商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辽宁证监局要求大商集团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公开资料显示,中兴商业成立于1987年,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国际精品、化妆品、名表、黄金珠宝、服装服饰、鞋品皮具、家居电讯、针织家纺、儿童用品等20大类16万余种商品。
二级市场方面,中兴商业3日收涨0.41%报7.42元/股。(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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