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号“江苏高院”消息,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披露一起行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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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经高考被S学院录取为定向师范生,入学前,李某与县教体局签订了《定向就业协议书》。在校期间,李某因在期末考试过程中夹带纸条,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后S学院向县教体局发函,建议取消李某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提请县教体局予以明确。县教体局复函,同意取消李某乡村定向师范生资格。S学院将复函结果告知了李某,并告知其将按普通毕业生身份毕业。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复函,恢复其定向生资格,并为其安排就业。
法院: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符合培养政策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师是立教之本,师德是教师之魂,诚信是师德的基本要求。考试作弊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这属于基本常识。
江苏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政策中,明确列举了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本案中,原告作弊事实清楚,被培养院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政策文件关于取消定向师范生资格的条件,教体局作出同意取消的回函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现,虽然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在公开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了取消定向生资格的情形,但学生在入学前与教体局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中未予涉及。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向某县教体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书面明确权利义务、加强在校培训教育、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其中提到,不仅要让定向师范生知晓“毕业有岗”、“学费报销”的优待,也要向定向师范生强调“不及格取消”、“违纪取消”、“无证取消”的约束。
享受权利
也要遵守规定、履行义务
诚信走好人生每一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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